关于准予云南裕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燃气经营许可申请的公示
申请人:云南裕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负责人)姓名:姚方园;该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本行政机关拟决定准予该公司的燃气经营许可新办事项申请(决定情况详见附件)。现将作出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为即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的五个工作日内。联系登记注册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4楼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63390262、63177753。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燃气经营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准予云南裕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燃气经营许可决定书
云南裕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云南裕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负责人)姓名:姚方园;你单位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你公司的燃气经营许可新办事项申请,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政许可主要内容
(一)企业名称:云南裕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二)法定代表人:姚方园
(三)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权甫村委会碗窑路18号。
(四)经营类别:管道燃气(天然气)
(五)经营区域:云南裕能二期项目用地红线所占区域范围内。
二、本行政机关将于作出本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你公司颁发、送达燃气经营许可证证件,请你公司按照申请约定渠道及时领取。
三、请你公司落实保障燃气安全稳定供应主体责任,就安全经营、用户安全服务等工作,建立计划、实施、检查、改进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燃气安全供应服务水平。
四、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你公司接受并配合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开展的燃气监督检查工作。
五、若你公司对本次行政审批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审批决定后60日内,依法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