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水利厅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簸箕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调整建设规模300万吨/年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全文如下: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簸箕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调整建设规模300万吨/年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晋水审批决〔2025〕479号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簸箕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簸箕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调整建设规模 300万吨/年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簸箕掌煤业字〔2025〕67号)及相关资料收悉。在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该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鉴于该项目已获得山西省能源局批准,同意该项目补办取水许可审批有关手续。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我厅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簸箕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调整建设规模300万吨/年项目位于大同市左云县马道头乡黄家店村,根据《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0002009121220047210),矿区面积6.3686km2,批准开采16#-25#煤层。山西省能源局以晋能源煤开函〔2022〕313号文同意该矿建设规模调整为300万吨/年。
企业煤矿现持有左云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编号:D140226G2021-0067),许可取水量26.78万m3/a(矿坑涌水22.28万m3/a,孔隙地下水4.5万m3/a),有效期2023年7月23日至2028年7月22日。因该煤矿生产规模增大、取水量、生活取水水源发生变化,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二、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该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54.38万m3/a(矿坑涌水49.49万m3/a、岩溶地下水4.89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49.49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4.89万m3/a。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矿坑水取水口设在矿井水处理站出水口(东经112°50′53.5″、北纬39°49′33.2″);岩溶地下水取水口设在工业场地水源井井口(坐标:东经112°51′2.32″、北纬39°50′5.58″)。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等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在线取水计量设施,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资源税。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大各项废污水利用量,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六、鉴于该项目取水工程及设施已建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在领取新的取水许可证时,你单位编号D140226G2021-0067取水许可证按程序予以注销。
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左云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351-7731435
附件: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簸箕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调整建设规模300万吨/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5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簸箕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调整建设规模300万吨/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技术审查意见
根据国务院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簸箕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山西鸿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簸箕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调整建设规模300万吨/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山西省水利厅于2025年5月16日在太原主持召开了《报告书》技术审查会,会议成立了专家审查组,参加会议的单位有大同市水务局、左云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在听取了编制单位的汇报,经认真审查讨论,形成如下技术审查意见:
一、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簸箕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调整建设规模300万吨/年项目位于大同市左云县马道头乡黄家店村,根据《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0002009121220047210),矿区面积6.3686km2,批准开采16#-25#煤层。山西省能源局以晋能源煤开函〔2022〕313号文同意该矿建设规模调整为300万吨/年。
二、经分析论证,核定该项目取水量54.38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49.49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4.89万m3/a。采煤综合取水指标0.181m3/t,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中煤炭开采(包括井下黄泥灌浆)用水定额领跑值0.21m3/t的要求;职工生活用水指标179.6L/p·d,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中矿山及高温、粉尘企业厂区职工生活用水定额270L/p·d的要求。
三、《报告书》在分析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现状等基础上,确定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该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该取水方案符合当地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
四、《报告书》节水评价基本符合《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
五、《报告书》在分析该矿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矿井充水因素等基础上,根据该矿矿坑涌水现状,采用富水系数法预测该矿达产后矿坑涌水量55.2万m3/a,处理损失按10%计,可利用量为49.68万m3/a,可以满足该项目生产取水量49.49万m3/a的需求。由于矿坑排水的不稳定性,矿方应修建一定容量的供水调节池。
六、该项目工业场地现有1眼水井,井深650m,开采岩溶地下水,单井出水量50m3/h(43.8万m3/a),可以满足该项目职工生活取水量4.89万m3/a的需求。
七、该项目矿坑水取水口位于矿井水处理站出水口,坐标:东经112°50′53.5″、北纬39°49′33.2″;岩溶地下水取水口位于工业场地水源井口,坐标:东经112°51′2.32″、北纬39°50′5.58″。
八、该项目处理后的矿坑水各项水质检测指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可以作为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水源井岩溶地下水水质所检测项指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可以作为该项目职工生活用水水源。
九、该项目矿坑涌水经处理后回用,若有剩余水量应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后方可外排。工业场地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固废、危废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置。
十、该项目井田及影响范围内现有1个村庄,煤矿开采若对当地居民用水造成影响,矿方应负责解决,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十一、业主应严格遵守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强节水、取水、用水管理,完善计量设施和取水口在线监测计量设备,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报告书》基础资料丰富,内容全面,论证方法正确,结论客观实际,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和《采矿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的要求,节水评价通过审查。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该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可以满足该项目取水量54.38万m3/a(矿坑水49.49万m3/a、岩溶地下水4.89万m3/a)的需求。
《报告书》通过审查,可作为业主单位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技术依据。
抄送:大同市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左云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